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

  • 第十七週《葉忒羅篇》妥拉讀經分享
  • 來源|啟動七年新循環 授權
  • 日期|2025.02.20

十誡設計在在葉忒羅篇的進度,是很有意思的!葉忒羅聽見了耶和華為以色列百姓所做的事,他說:「耶和華比萬神都大!」葉忒羅聽了就信了,並且從他的口裡也說出來了,他也是繼承亞伯拉罕『因信承義』的產業,他的表現,連想到了十誡裡的前三句!透過柏牧師、師母以希伯來原文的解釋,幫助我們了解這三句話,不是神擔憂中的耳提面命,更不是祂獨大的宣告,而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三個優先,為我們帶來幸福的前三句話!

「十誡」在希伯來文中是 עֲשֶׂרֶת הַדְּבָרִים (Aseret HaDibrot),直譯為「十句話」或「十個話語」。這不是傳統意義上的「誡命」,而是神與祂子民之間的關係條款。律法規範行為,而關係需要被護衛,這十句話正是保護這份神和百姓關係的盟約核心。

創世的起點——「Bereshit(起初),神創造天地」——顯明祂是創造主。祂第一次向人類啟示自己,正是以「創造者」的身份來與我們建立關係。
神肯定並見證了亞伯拉罕專心聆聽神的吩咐、律例和法度並活出與神同行的親密、緊密的關係:

> 耶和華說:「我所要做的事,豈可瞞著亞伯拉罕呢?亞伯拉罕必要成為強大的國,地上的萬國都必因他得福。我眷顧他,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,遵守我的道,秉公行義,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。」(創18:17-19)

神向以撒堅定祂向亞伯拉罕所起的誓:

> 「都因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,遵守我的吩咐 (mitzvot)、律例 (chukim)、法度 (torah)」(創 26:5)。

由此可見,亞伯拉罕不僅領受神的教導,更將這份產業傳承給後代。
神的 mitzvot(吩咐)、chukim(律例)、Torah(法度)被稱為「盟約的護衛」,其目的不只是一味的遵守規條,而是保護人與神、人與人之間、世世代代的關係與保障。

第一句話

這十句話的第一條就是:

>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(出20:3)

לֹא יִהְיֶה לְךָ אֱלֹהִים אֲחֵרִים עַל־פָּנָי–>

這句話的關鍵詞是 「臉面」 (עַל־פָּנָי |al panai),字面意思是「在我的面前」或「在我的臉面上」。如果直譯,應是:「不可在我的臉面上放置別的神」或「不可在我的臉面上貼上別的神」。
在希伯來語中,「臉面」(panai) 代表神的同在,因此,這條誡命真正的含義是:「不要讓任何其他的臉面(形象、觀念、認識)貼在我的臉上。」換句話說,不要讓任何人、事、物取代神在你心中的地位。不要用你過往在埃及的經歷、你所見識的神祇、法老王,或為奴的記憶來錯誤解讀神。你要真正認識祂——以祂所啟示的方式,而非以你的經驗和世界的價值觀。
這就像婚姻的忠誠誓言。若神與以色列的關係是婚姻的盟約,那麼這條誡命就如同排他性的承諾:「你屬於我,你不會愛上別人。」

第二句話

當人遵行第一句話,自然不會違反第二條,因為心中已經單單以神為唯一,不會去塑造其他形象來取代祂。

>「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,也不可做什麼形象,彷彿上天、下地,和地底下、水中的百物。」(出 20:4)

這條誡命的關鍵在於接下來的警告——若人去事奉石頭、木頭雕刻的偶像,這不僅影響個人,還會波及三、四代。

>「不可跪拜那些像,也不可侍奉它,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。恨我的,我必追討他的罪,自父及子,直到三四代。」(出 20:5)

這裡提到的「三、四代」,是根據以色列人的家族聚落形態——在當時的社會結構中,一個家族通常由多代同堂共同生活,父母的信仰選擇會直接影響子孫。因此,當長輩選擇敬拜偶像,這樣的模式會在家族內延續,影響至少三、四代人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「罪」在希伯來語中是盟約的用語,並非僅指道德上的錯誤,而是關係上的背離。換句話說,拜偶像的行為不是「犯法」的概念,而是破壞了人與神之間的盟約關係,使人離開神的同在,進而影響後代的重要的產業傳承。

第三句話

 >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,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(出20:7)

這句話的核心在於「妄稱」的真正含義,原文並不是單純指「隨便說出神的名字」、「或任意以神的名為自己做背書」,而是涉及更深的「背負神的名」與「使神的名落空」:

> 「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,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」(出 20:7)

當我們承載神的名,就不應該讓祂的名被玷污、失去見證。
這裡的「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」,神認定這是偏離靶心的;換句話說,人若以神的名義行事,卻違背祂的本質,最終的結果就是錯失了讓人、包括自己經歷神屬性與本質的機會,這是很大的損失,與”祂的名”不名符其實。

人承載的是神的形象和樣式,可以活出與祂本質相符的生命。然而,當人偏離這一根基概念,原來可以從神的合一 (echad) 中流露出的力量就會枯竭,導致與神同工、與神一同創造的經歷被切斷。在神看來,這不僅僅是人的失敗,更是一種虧損——因為人本來就是在祂裡面被造的,理當在祂的本質中運行,活出豐盛的創造力與更新的生命,那使人名符其「實」!
然而,這條誡命的核心不在於人「努力」去活出神的名,而是在於我們本是按著祂的形象被造,原本就在祂的 echad(合一)裡。當我們回歸這個真實,便能自然地活出與神的名相稱的生命與本質;反之,人若在隔絕的思維裡,離開這個合一的真實認知,就等於讓祂的名落空,使神的榮耀無法透過我們彰顯出來了。

人若從神的本質出發,就不會落入「努力活出神形象」的陷阱,而是從「原來我和神是同本質」的根基出發,激發人從這真理作為認識自己的基礎,在相信這真理的根基上,感受經驗這早已內建的設計,自由自在的在 echad(合一)裡運行,自然的流露出祂的屬性與能力,同時也是自己的屬性與能力。這不是一種從外而內,額外增加的要求,而是回歸「本來就是如此」的真實狀態,走入一種將「本質性展現」的生命流動旅程。

換句話說,若意識上與神的關係是分開的,造成自己是單獨的存在個體,讓人把與神的屬性看作一種需要完成、或對齊的對象或目標。當人站在這個根基上,就會消耗自己的力量去維繫一種「標準」,無法進入與神同在、同工的自由與創造中。